哪些情况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

发表时间:2025-05-16 10:15

以下情况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:

  1. 因公民个人行为导致的损害:

    •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,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,损害由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,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  • 公民自伤、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,同样属于公民个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,国家不负责赔偿。


  2. 特定人员被羁押的情形:

    • 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(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)被羁押的,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  •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(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、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)被羁押的,国家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
  3.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:

    • 行使侦查、检察、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、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,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
  4. 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:

    • 在民事领域,如因不可抗力(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)导致损害发生,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可能免除责任。

    • 在保险合同中,系统性风险(如战争、核爆炸等)通常作为条款约定免责情形。


  5. 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:

    • 在受害人有过错而加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,若加害人已尽注意义务,可免责。

    • 若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,则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,其他当事人不承担责任。


  6. 法律规定的特定免责情形:

    • 如刑事诉讼中,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、犯罪已过追诉时效、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法定免责情形。

    • 行政法领域中,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履行行政义务的,行政机关可作出免责决定。


  7. 协议或议定免责:

    •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同意,可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,但仅适用于民事活动。


哪些情况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

网站首页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关于我们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服务领域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服务介绍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案例展示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律知识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联系我们
云南吉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:杨经理 电话:156-8789-7253 邮箱:1023781337@qq.com 地址: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城市广场
微信扫一扫
云南吉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互联网线上法务公司,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、便捷的法律服务。